近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着力破解婴幼儿照护难题,补齐“幼有所育”民生短板。《实施意见》提出,要坚持家庭为主、托育补充的原则,一方面为本市家庭履行婴幼儿照护主体责任提供多方面支持,另一方面积极引导社会各方力量为确有需要的家庭提供安全规范的托育服务。到2020年底,本市要建成不少于34家具有示范效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到2025年底,本市每年接受6次以上科学育儿指导的适龄婴幼儿家庭占比达到80%。
在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方面,《实施意见》提出全面落实产假政策、开展线上线下科学育儿知识普及等措施。在为确有需要的家庭提供安全规范的托育服务方面,《实施意见》提出可采取幼儿园开设托班、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托育机构等方式,加大托育服务供给。
《实施意见》提出了建设目标,到2020年底,本市要建成不少于34家具有示范效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到2025年底,本市每年接受6次以上科学育儿指导的适龄婴幼儿家庭占比达到80%,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体系基本完善,标准规范体系科学合理,服务供给体系丰富多元。
为此,《实施意见》在政策支持、用地保障、资金保障、队伍保障四个方面提出具体举措。在政策支持方面,强调将各部门政策用好用足,落实好税收减免、职业技能培训等支持政策。在用地保障方面,明确提出要逐步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对于规模在1万人以上的新建居住区,应当按照不少于4托位/千人的标准规划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对于已建成居住区,要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参照新建居住区标准逐步配置完善服务设施。在资金保障上,提出加大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发展予以支持。在队伍保障方面,提出要加强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职业技能、法律法规等培训,完善婴幼儿照护相关专业设置,加大人才培养力度。
此外,《实施意见》提出,要建立婴幼儿照护机构备案登记制度,婴幼儿照护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及时向所在区卫生健康部门备案,相关部门要加强协同,卫生健康、公安、民政、市场监管等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信用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虐童等行为实行零容忍,一经发现,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对有关机构和人员进行处理。